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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的探视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12 14:19:48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周华健  阅读次数:2931  

本已落下帷幕的黄奕离婚案,近日因探视权再生争端。黄毅清以其所谓对女儿的“探视权”为由,开始在网络上持续性发表侮辱、诽谤黄奕的言论。那么,这探视权,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后,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则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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